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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普通本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 [2007]88号)有关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同一学年内,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在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同时可以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处、团委、教务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和组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第六条 各分院由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分管教学工作的负责人、辅导员组成分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系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工作。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
4.积极要求进步,进取心强,在学习、生活、工作中能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6.家庭经济困难,积极筹措资金缴纳学杂费,生活俭朴。
第九条 凡在上学年度内,个人的行为表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无评奖资格:
1. 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2. 平时生活中有不合理开支者。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名额分配。学生工作处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的我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结合学院实际情况,依据各分院在校生人数(20%)、贫困生人数(80%)计算权重,提出建议分配名额报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各分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
第十一条 个人申请。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向分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第十二条 分院评选。各分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对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选,初步确定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在全分院范围内予以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根据公示后的结果填写《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备案表》并报学生工作处。
第十三条 学生工作处审查。学生工作处认真审查各系上报结果,并报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四条 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学院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第十五条 学院上报。学院根据公示后的结果,确定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最终名单,将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省教育厅。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
第十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以现金形式发放,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要高度重视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坚持评选条件和原则,要把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与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遵守校纪校规、素质评定等各方面情况结合起来。
第十九条 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对学生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自强自立教育,激励广大学生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不断促进学生的成长,努力使其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二十条 要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的教育与引导工作,监督、指导他们合理使用国家励志奖学金,全面了解和掌握获奖学生的学习、生活、思想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